我会对着这个世界说:我准备好了。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因为,我仍然相信,我的祖国——这片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蕴育的几千年文明。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炎黄子孙:张世军
2009年03月06日
(座机:0632-5692228 手机:13589632025 电邮:rulaizang@yahoo.cn)
行 政 申 诉 状
(本状写于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动)
姓名:张世军 联系: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 277500
正 文
(此状正文包括:一、申诉请求;二、劳教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一、申诉请求:
1、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历史、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
3、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的书籍、信件、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资产。
二、《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申诉人“犯罪事实”以及实际情况:
在开始反驳《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 自从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教我的决定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枣庄市劳教委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我现在所依据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申诉人犯有下列四条违法犯罪事实,我将逐一进行陈诉、驳斥:
(一)“张士君被部队除名回滕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
这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第一项“犯罪事实”。
张世军 (张士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军队已有结论,我保留意见,但明显不属于犯罪行为。事涉军队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暂不提及。
至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请问散布了什么语言?何不列举一二?古代中国不乏文字狱的故事,当代中国的大陆文革时期、台湾戒严时期也不乏以言获罪、牛棚黑牢的范例,难道在今天推进民主、强调法制的中国大陆,人民张开嘴巴说说话就会犯罪?
八、九十年代,关于“经济体制”的问题在学界、政界争论不休。吴敬琏的“市场经济”和厉以宁的“股份制”,引发了我的思索。在我的印象里当时学界、政界反对“无市场”“历股份”的声音是主流。至于当时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办案人员(此案的具体承办者)的思想认识还停滞在“姓社姓资”的迷雾里一头雾水、执迷不悟。他们顽固的认为:股份、股票是资本主义腐朽、罪恶的事物,一直也将永远被社会主义所拒绝、所唾弃。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甚至申诉人提到孙中山先生的经济思想就是反动、就是反革命。
够了!对此我已不想再多说什么,请枣庄市劳教委明确指出张世军的那一句话是“犯罪行为”。
(十四大政治报告通过了新的建国方针,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哪位老兄抢在邓小平之前提出来这个理论口号。我想,杀他十次头也会可能的。现在的问题是邓小平说搞市场经济模式是革命的,而别人说这些话就是图谋颠覆现行制度,就是反革命。——摘至《那年,我问“反革命罪”一词谁先发明?》)
(附注:市场经济、股份制、股票等早已为社会实践所证实,而“反革命罪”一词也已于1997年在《刑法》中消失了——本人)
(二)“一九九0年春节,张纠集关祥勇、崔军、王印堂、张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处理)在张士君家中秘密聚会,由张士君提议成立非法组织“真知力行社”,张士君自封社长,并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进行宣誓,妄图把此组织作为实现多元政治格局后的政治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二项“犯罪事实”。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闹闹,亲友皆知,“纠集”“秘密聚会”从何说起?
“提议成立”,是提议?还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么?在哪里?誓词又是什么?
那段时间,我正在阅读《孙中山全集》,孙中山先生的一个哲学命题“知难行易”令我折服,时常挂在嘴边。那次除夕熬年时不期然又一次提及,并顺口说:为了加强团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我们成立个社团吧,名字就取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真知力行好了。
我清晰的记得毛泽东主席说过:“现代的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
“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认为这就是孙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难道我学习孙中山先生的著作是违法的?难道我弘扬孙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孙中山先生学说的组织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张士君的策划下,散布了非法出版物“红月亮”诗刊,并成立“红月亮诗社”,张士君任总编,并设社长、编辑、理事,共发展社员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红月亮”诗集,计五百多份,张士君还向香港、台湾邮寄,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三项“犯罪事实”。
首先,我想请教枣庄市劳教委解释一下什么是“出版”?什么是“出版物”?“散发”又是什么动作?
写点诗、打印出来就是“出版”?几张诗页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间交流传阅就是“散发”?
“红月亮诗社”是一个文学团体。只是一个文学团体。
写点诗,违法了?打印诗稿,犯罪了?“还向香港、台湾邮寄”,罪大恶极?
至于“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我的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所有文字资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公之于众,以辩是非。
(四)“秘密串联、南北呼应,先后与东北的坏分子牛世鹏、湖南的吴孜孜通信、联络,相互往来,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最后一项“犯罪事实”。
牛世鹏,是位残疾人,好读书,家住吉林,通过信见过面,没有深入了解。
吴孜孜,原名吴卫东,毛泽东家乡人。在我印象里吴孜孜书生气十足,稍显腼腆,是当地共青团书记。卫东者,父母取名,保卫伟大领袖毛泽东之意;至于孜孜,孜孜以求也。吴孜孜来山东时是冬天,我还记得他在凛冽的寒风中一边瑟瑟发抖、一边大声朗诵拜伦的诗篇《拿破仑的告别》,与之谈论时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热血、一种执着。至于怎么就成了“坏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万步讲,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于“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我倒要问了,是阴谋?还是成立?还是推理、假设、想当然?如果什么都没有的话,“全国性的非法组织”又是怎么回事?我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枣庄市劳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认定,张世军有阴谋,这就已经是犯罪了。阴谋是什么呢?是成立“封神演义党”,这个党虽然还只是杀戮爱国青年的一个借口,一个莫须有,但它已经是“非法”的啦。
(五)“张的以上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轻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叁年。
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后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92年7月8日(枣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印)
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制的“罪状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结束。在此案中,在事实主体、办案过程、适用条款、法定程序上到处充满了谬误、违法乃至犯罪。我将在下面的申诉部分予以有选择、有保留的驳斥。
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以下的每一项申诉都将严格依照此项原则: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战友邀请我去滕州市礼堂影院看电影。记忆中该片是法国片,片名《血连环》。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听得高音喇叭喊话:“张世军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现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个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象土匪、象黑社会、象电影中的绑架情节?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并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殴打、体罚、整夜的疲劳审讯,然后就是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宪法》第37条的规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上写“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决定予以收容审查。现收容于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日期栏填写为“1992年3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
申诉人姓名真实(户口簿、身份证上都是张世军,而迫害我的警察们却在办案手续中一再的写成张士君、张士军,草率、随意到了极点,制造冤假错案如同游戏,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确(“人民警察”们事先以种种理由去过我家多次),明显不属于被收容审查对象。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违反规定,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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