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一个解放军的1989》:逃走?(5)


《一个解放军的1989》:逃走?(5)

【多维新闻】蔡铮《一个解放军的1989》/(续前)邓在提醒我给出正确回答。如果那是目的,就不是煽动反政府情绪,就不是“反革命”。我忙说,“对了,我想起来了。那天我听了政委做了关于北京形势的报告,我想他可能只听到了一个方面的消息。我碰巧有两张传单,我想让他听听另外一种声音会很有意思。就为这。” 邓忙说,“所以你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让政委听听另外一种声音?” 我说,“是呀。我觉得那很好玩,没想到这是个严重错误。要是知道,我根本不会干。我很后悔。” 他们又问了些问题。显然他们已没多大兴趣问下去。问了一会他们就叫卫兵来接我回去。


《一個解放軍的1989》真实记录了一个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六四事件中的独特经历。
此后的许多日子,我日夜斗争:到底是跑还是不跑?打昏小兵是唯一的逃跑办法。但这对我和小兵都太危险。我只得等,等到他们警惕放松时再说。同时,我得准备为自己辩护。 如果他们判我十年,他们得找到借口。我决不再承认我干了什么错事。他们只能从我的坦白中找罪证。往政委邮箱里放传单可以说成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可是,“反革命”罪是基于意图。如果不是意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定为“反革命”罪。我送的传单不过是几个老将军的信,他们反对戒严部队进京,还有就是别的几封告军人书,叫人认清事实,不要作历史罪人等。我已申明我的目的是要让政委听到另外一种声音。他们已接受我的解释。 另外一个借口就是我被捕时骑的那辆破自行车。他们可以说我是抢或偷了那辆自行车。在这特别时期,那是大罪名。我叫老梁给我搞了本法律书,我找到这两个罪行的基本定义。“偷”的法律定义是“以秘密手段攫取他人财物并非法拥有之”;“抢”的定义是:“在物主面前以暴力手段攫取其财物”他们要判我,得开庭审理,他们可能还会在大礼堂里公审以让更多人受教育。 他们会给我配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能把证明我有罪当他的首要任务。我得自己为自己辩护,不管他们听不听。首先,我没“抢”。那破自行车的主人不在现场。其次,我也并未拥有这辆自行车,我只是用了一下那破自行车,我计划把它丢在火车站(他们会说我强辞夺理)。最重要的是,那破自行车一文不值,是个废品。你们可以把它拿出来看看(它已被当垃圾处理。他们没有物证)。一看它大家就会明白它只不过是废品。它全坏了,等著清洁工处理。它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作为废品,任何人都可对它加以利用。我想最后一点会堵住他们,让他们无法拿自行车来做文章。 日子过得很快,再也没人提审我,只有政委找我谈了次话,不是到他办公室,而是夜里到他家里。两个小兵护送我去的。我曾是政委的座上客。原来每次去他家就高谈阔论,而这回上他家我却浑身发抖,话都说不清。我骂自己没用,可我没法控制自己。我以为他要从我口里套什么。他问我理训处有多少人参加北京游行。我只重复我说过的:我与同事们到了北京就分手了。不知道他们游行没有。他问我对我的处理有什么意见。我说只求让我自由,别的处罚都无所谓。他叫我安心等著组织处理。然后让小兵来领我出去。 过了些日子,我可以绕著那房子散步了。一个小兵跟著我。过了几个月,那个小兵就只坐在门前,让我自己绕著房子走。老乡们不时给我送些好吃的,我自己也用我的津贴叫小兵们去买些零食,让杨华与我同享。因此我有了更多自由。冬天来了,我还可以在天黑后到理训处前的苹果园里去散步。有时小兵懒得跟我,我逃掉的机会很多,我却不想跑了。老乡们告诉我最新消息说他们决定劳教我三年。原来决定拉我上军事法庭,后来他们改变了主意。三年劳教是对够不上判刑的人的最重惩罚。《一个解放军的1989》。未完待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