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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非暴力不服从-基督徒当如何应对不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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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清教徒神学家、苏格兰的约翰•诺克斯也许在这方面做得更为彻底,他在与苏格兰女王玛丽的那场著名谈话中,玛丽责备他,说他意在获取权力,是王宫的敌人和叛乱煽动者.诺克斯回答道:“我绝不攫取权力或使人民自由地为所欲为.我唯一的目的是,王子和庶民一样,都应当顺服上帝”。(注4)
   约翰•诺克斯也要求君主选举制度和控制君主之权,如同对法官那样。并宣称司法官吏不但有权利并且还有义务领导人民武装反抗暴君,甚至将暴君处死。他也号召人民以自愿的结合自动地从事于改革宗教和建立教会的工作,又暗示如属必要,人民应当积极地争取分享政权的行使。(注5)
   著名清教徒作家弥尔顿(Milton)在其文《为英国人民辩护》中写道:“我已经充分证明了犹太诸王和人民同样归律法管辖,圣经中对诸王并不另眼相看,也证明“上帝不许人民惩罚诸王,只有他自己才可以审判他们”这一断言是最为虚伪的。。。。。。绝对地服从王公,和基督教的精神是不相合的。” (注6)
   不服从原则在清教徒中大为盛行,最后演变成主权在民学说。这学说认为以武力反抗不信上帝的统治者,甚至在必要时将其处以极刑,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责任。这一学说为许多支持加尔文派伦理观的信徒所提倡,它是斯图亚特朝代下的苏格兰和英格兰的长老会信徒的学说,是克伦威尔(Cromwell)手下将军们的学说,也是使查理一世(Charles 1)断送了头颅的学说. (注7)
   在当代神学家中,薛华(Francis Schaeffer)是持不服从原则的著名代表。薛华极为赞同清教徒法学家Rutherford在其名著The Law Is King中的观点:君王在上帝的法律之下,如君王违背上帝的法律,民众绝对应该不服从。薛华认为:法律是王,王不是法律。政府在神的律法下,政府不是神的律法。倘若王和政府违背法律,他们也要被违背。当任何政府机关发出违反神话语的命令时,那些在位者已自行废除本身的权柄,并他们不应得到顺从,而国家也不例外。公民有道义的责任,抵抗不义和暴虐的政府。(注8)
   通过以上引证我们看到,当基督徒面对一个不义政权时,不服从是绝对应该的。接下来我们要解决的是,这种不服从到底以暴力还是非暴力的形式出现。除了宗教改革时期激进的神学家的言论外,《圣经》中也不乏支持暴力反抗的经文根据。在《出埃及记》和《约书亚记》中,神许可履行公义的多次的战争。在《历代志下》23章,神赞同反叛亚他利雅的革命。在《耶利米书》1:10:看哪,我今日立你在列邦列国之上,为要施行拔出、拆毁、毁坏、倾覆,又要建立、栽植。在《但以理书》4:17:这是守望者所发的命,圣者所出的令,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予谁,就赐予谁,或立极卑微的人执掌国权。
   根据上帝的旨意,更迭政权是应该的。正如薛华所说:“当国家对一个团体——例如一个正当成立的国家或地方机构,甚至是教会——进行不法之活动来反对它时。。。。。。它会面对两重的抵抗:规谏(或抗议);然后在必要时,为自卫而使用的武力。” (注9)
   我们也看到,《圣经》中更侧重的不服从方法是非暴力的方法,这在耶稣基督身上有最大的体现。主基督在开始传福音时宣告:“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虏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路加福音4:18-19)在这里,耶稣是在念《旧约•以赛亚书》61:1-2中关于弥撒亚的宣告,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念时故意漏掉了《以赛亚书》61:2中的一句“和我们神报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这是为什么呢?这是说明耶稣基督这个弥撒亚与传统犹太人所期盼的那个崇尚暴力和复仇、军事领袖式的弥撒亚是不一样的。这个弥撒亚更推崇的是:“以善胜恶”而非“以恶制恶”。(罗马书12:21)对以赛亚书这节经文的解释的此种观点也是播道会著名牧师苏颖睿在其著作《基础神学》一书中所强调的。(注10)
   耶稣也教导:“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你们听过有这样的吩咐: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可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对抗。”“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总体而言,除非忍无可忍、山穷水尽,暴力的方法并不是一个被即刻选择的应对不义政权的方法。在《圣经》中更多地教导信徒通过祷告、道德见证、合法政治行动、违命甚至逃避、忍受盼望等非暴力的方法来抵抗不义的政权。 
   非暴力不服从,就是以不使用暴力的方式来应对、抗议不义的政权,是在不义政权前面,敢于通过除暴力起义、武装暴动外的行动、言论来抗议、威慑、批评、指斥专制政权的不义和罪恶,敢于跟它一刀两断、绝不同流合污更不合作,敢于维护上帝赋予的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等神圣权利,敢于作出顺乎上帝旨意和良知公义的被政权所禁止的各种政治行为。这种面对不义政权的非暴力不服从方式,正是顺服上帝,蒙上帝悦纳的方式方法。
   针对不义政权的非暴力不服从,因为动机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单为了信仰的原因(信仰自由);一类是为了社会公义的原因(政治自由)。为了信仰的原因的不服从,就是不义政权逼迫信徒不能敬拜、信仰基督,或者崇拜异教、偶像、政治领袖,大多数信徒基本上能作到对这些逼迫的不服从,从旧约中的众先知,到新约中的耶稣基督、使徒等,都象《启示录》中不拜兽印的得胜者一样,敢于不拜异教、偶像甚至殉道。彼得、约翰所说的“顺服神,不顺服人”主要是针对信仰自由权利而言的。不仅如此,作为基督徒也要为社会公义的原因对不义政权采取不服从的态度。这在旧约的先知书《但以理书》《以赛亚书》等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仅仅因为社会的腐败不义、是非颠倒,基督徒就应该起来批判和指斥。不义政权不仅对信仰权利,而且对社会政治权利进行了广泛的摧残和抹杀,基督徒也绝不能坐视不理,就象旧约中的先知,我们要大声的呼吁、积极地行动,以公平和公义来指斥黑暗的现实,促使当权者能够悔改。
    中国家庭教会,已能做到捍卫信仰自由权利,但对捍卫政治自由权利,各教会讳莫如深、不敢踏入此禁区。我们再看《以赛亚书9:6-7》:
   因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
   有一子赐给我们,
   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
   他名称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
   他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
   他必在大卫的宝座上治理他的国,
   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
   从今直到永远。
   这两段经文告诉我们耶稣基督的国不仅是天上的、属灵的,同时也是地上的、政治性的。在地上实现政治性社会性的公义公平,也必然是耶稣基督来临的目的、旨意和亲自的作为。很多基督徒说这后一部分经文是抽象的,并不是指政治性的,但他们承认前一部分经文是具体的、真实发生的 。从解经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犯了同一经文释经方法前后不一致的毛病,他们在解释“婴孩”诞生时用的是字面解经,在“政权”问题上却用灵意解经,这是不应该的。相反,这段经文既然前段用字面解经,后面也应该用字面解经。当用字面解经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政权的公义公平也是再来的耶稣基督关注的焦点。因此,政治自由层面的不服从,虽不要求所有基督徒参与,但作为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基督徒,都应该站出来捍卫信仰自由权利密切联系着的政治自由权利,如此才能确证耶稣基督为我们诞生和再临的意义、并使基督徒在不义政权前面有美好的见证,那永恒的天国也有荣耀的冠冕佩戴给不服从不义政权的信徒。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我们对“在上有权柄者”的服从是一种“有条件”的服从,我们服从的是上帝命定的政权而非违背上帝旨意的政权,我们绝不服从与神作对的不义政权和各种政权违背上帝旨意的恶行。我们始终应该恪守的是——服从神而非服从人、服从公义的政权绝不服从不义的政权。
   2010年1月10日 终稿
   注1:《宗教改革运动思潮》384页 基道出版社 11/2006年初版
   注2:《宗教改革运动思潮》385页 基道出版社 11/2006年初版
   注3:《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06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4:《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2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5:《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0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6:《不列颠宗教改革思潮》527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7:《基督教社会思想史》411页 基督教文艺出版社 7/1991年四版
   注8:《基督教伦理学》272页 贾诗勒著 李永明译 天道书楼有限公司 
    6/1996年初版
   注9:《基督教伦理学》281页 贾诗勒著 李永明译 天道书楼有限公司
    6/1996年初版
   注10 《基础神学》 苏颖睿 著 香港宣道出版社 2006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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